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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迈股份:禾迈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8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禾迈电
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梁君临女士、李鑫媛女士的个人履历,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本
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梁君临女士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李鑫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首发超募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美华、叶伟巍、陈小明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