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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宜上佳: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0-11-27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除吴佩芳女士、
杨铠璘女士、释加才让先生以及白玛永措女士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并同意以授予
价格 10.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