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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上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8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
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吴鹏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吴鹏先生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
能力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本次聘任总经理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吴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拟变更的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不存在损害公
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募投项目变更的事项,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
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斌、王治强、卢远瞩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