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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上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0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文件,
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
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均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同意以9.96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斌、王治强、卢远瞩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