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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宜上佳: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1-12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亦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董事会亦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公司该年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
股利。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八)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
体用途。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如有)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比例和标准,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同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
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
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