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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宜上佳: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7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并在审阅该
次会议相关材料和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推进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工作,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等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后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
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最新的实际情况及
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发
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该报告(修订稿)对于募
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
金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
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
议程序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斌、王治强、卢远瞩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