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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宜上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宜上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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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2002 号




                                               二○二二年六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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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2002 号

致: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宜上佳”)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天宜上佳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天宜
上佳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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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天宜上佳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天宜上佳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天宜上佳作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天宜上佳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
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与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

    2、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吴佩芳、杨铠璘、吴鹏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

治强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进行了初步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20年11月26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11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

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吴佩芳、杨铠璘、吴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7、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经对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0

年11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

股票。

    8、2021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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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调整为9.96元/股;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2021年11月1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吴佩芳女士、杨铠璘女士、吴鹏先生、释加才让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9、2021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认

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以以2021年11月1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监事刘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
留)由 9.96 元/股调整为 9.92 元/股;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
同意作废 5 名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
具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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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

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448,737,1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949,487.52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

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含预留)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9.92 元/股(9.96-0.04=9.92 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9.92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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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归属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

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6日,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5月26日进入第一个归属

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年度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11014号)、公

司的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已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刘洋先生于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021 年 9 月 24 日被选举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为公司监事及 4 名激励对
人选;                                                    象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激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规定,其获授的限制性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票作废。
员情形的;                                                2、58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件。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58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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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任职期限要求。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各年度营业收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出
入值和净利润值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2022)0111014 号):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8 亿元或 2021           公司 2021 年实现营业收
 第一个归属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2.35 亿元;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或 2022           入 671,259,223.33 元,业
 第二个归属期
                年净利润不低于 2.7 亿元;                       绩指标符合归属条件要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或 2023
 第三个归属期                                                   求。
                年净利润不低于 3.2 亿元。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 A、B 两档,各档对应的归属情况如下:              在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中,
 绩效考评评价结果       对应等级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58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X≧80 分               A                    100%           为 A,拟归属股份可全部
     X<80 分               B                      0            归属。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
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相关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58 人,
可归属数量为 119.25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
离职及激励对象刘洋先生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前述激励对象
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作废
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0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原因及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
期,第一个归属期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数
量、本次作废原因及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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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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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佳 平                   经办律师:周      群




                                                     杨丽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