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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音控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10-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传
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音控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传音控股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受
到民事起诉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传音控股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
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
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粤 03 民初 3804 号

    (二)立案时间:2019 年 9 月 23 日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

    (四)事实与理由

                                     1
    原告称其是“珍珠极光 Pearl 主题壁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人,原告
诉称被告将原告“珍珠极光 Pearl 主题壁纸”美术作品仅简单调整色彩纯度后持
续用在被告开发的 HiOS4.1 和 HiOS5.0 系统预置壁纸中,并在发布会、网页展示、
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该壁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

    (五)诉讼请求

    1、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出口、
许诺销售预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图片的产品;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出口、许诺
销售在包装上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图片的产品;立即停止在发布会、网页展示、
广告等宣传中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图片;立即停止复制、分发、修改侵害原告
著作权的图片的行为等。

    2、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 2,000
万元。

    3、判令六被告就其侵权事实在其官方网站向原告公开致歉。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起诉状,公司生产、销售的搭
载 HiOS4.1 和 HiOS5.0 系统的,包括但不限于型号为 Tecno Camon 11(CF7)、
Tecno Camon 11 Pro(CF8)、Tecno Pop 2S(RA8)、Tecno Camon i2(ID5a)、Tecno
Camon i2x(ID5b)、Tecno Camon iAir2+(ID3k)等手机产品及部分手机产品包
装涉嫌使用侵权图片,若败诉,公司将无法使用侵权图片,并按照法院判决进行
赔偿。

    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 0.1889%,占公司 2019 年 1-6 月经审计的营业
收入比例为 0.1904%。

    若经法院判决认定公司构成侵权,公司将采取使用其他图片替代涉嫌侵权图
片作为预置壁纸,图片替换后预计不会影响公司上述型号手机产品的正常销售。



                                      2
    因本次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公司可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影响,公司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保荐机构意见

   传音控股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
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公司对上述诉讼的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
响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的《深圳传音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号)。

    本次诉讼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
0.1889%,占公司 2019 年 1-6 月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为 0.1904%。根据传音控
股的说明,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上述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信证券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根据传音控股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为
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
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

                                    3
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
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除上述情况和风险揭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鹏                         肖少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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