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6-2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传音控股”)委托,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订)》(下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下称“《披
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就传音控股实施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并就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之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现就传音控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传音控股已经履行
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
2.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3. 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4.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
具了核查意见。
7.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况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80,000.00 万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6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400.00 万元。2020 年 6 月 5 日,
公司披露了《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0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6 月 11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0 年 6 月 11 日。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8 元(含税),2021 年 6 月 5 日公司
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 年 6 月 11 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若在《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公司需要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
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8.00-0.68-1.08=26.24 元/
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情况
(一) 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3388 号《审计
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交易所、证监会网站核查,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6 月 25 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预留授予的数量、人数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5.15 万股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26.24 元/股。
本所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和公司调
整后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等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激
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
效的;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