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予以见证。由于受到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全过程,验 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议案的审议 表决。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 14:00 如期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园三期 A3 栋 1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102,16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9.07%。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 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 6 人,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102,13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王开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车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吴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王剑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唐志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李振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2.01 关于选举王知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叶敦范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周从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李严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范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开学先生、车能先生、吴攀先生、王剑峰先生、 唐志斌先生、李振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 下: 1.01 关于选举王开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王开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关于选举车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4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车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关于选举吴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吴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关于选举王剑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王剑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关于选举唐志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唐志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关于选举李振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李振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知先女士、叶敦范女士、周从良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王知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王知先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叶敦范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叶敦范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关于选举周从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4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周从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严圆女士、范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李严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李严圆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6 3.02 关于选举范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78,2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范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备查。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才金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吕杰律师 饶倩语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