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4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公
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法进行视频见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14:00 如期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园三期 A3 栋 1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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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37,16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8.46%。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
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 6 人,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165,5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8.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 《2021 年银行授信情况及 2022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3
8. 《关于确认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24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 《2021 年银行授信情况及 2022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确认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5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24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78,202,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240,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备查。
6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兰珍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吕杰律师 王跃华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