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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0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安泰泽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及贷款业务提供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且有利于被担保方提高融资效率,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被担保方
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运营决策受公司控制,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
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其子
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相
关财务凭证,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
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
利润,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
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20%、
50%和 90%。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鹏先生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该候选人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
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
的条件。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李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知先 叶敦范 周从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