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28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
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现就公司拟向《武汉中
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
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并同意以 7.29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知先 叶敦范 周从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