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通达作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8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四月
地址:长沙市区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建鸿达兴业IEC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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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1599 号
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通达”)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
称“《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
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中科通
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周从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武
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为 749,400 股,具体组成及作废的原因如下:
1、根据《管理办法》《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 人被选举为职工代
表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作废,合计 42,000 股。
2、根据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武汉中科通达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合计作
废数量为 707,400 股。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7 人调整
为 65 人,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00,000 股调整为 1,650,600
股。
(二)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
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
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
《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
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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