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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易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21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
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内控、风控、信息披
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
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
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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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
信息和其他资料,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有关
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员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
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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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要求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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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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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如有);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
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以其他形式将文件传至监事会主席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一节    监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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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节   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也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有
关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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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达
到”,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
“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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