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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易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06-21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六月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3
第六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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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7

       第一节 通知............................................................................................................. 47

       第二节 公告.............................................................................................................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1
第十二章 附则.................................................................................................................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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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37800F。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6.2300 万股,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Kiwi Instrument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 C
区八栋 A 座 3303 房,邮政编码:51805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04.8939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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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独特创新,易于使用,真诚勤勉,合作共赢。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仪表仪器、计
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由深圳市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成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成立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2020 年 7 月
   1            谢朋村                 12,766,050        25.5321   净资产折股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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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2020 年 7 月
   2           苑成军              7,214,250      14.4285   净资产折股
                                                                            29 日

                                                                         2020 年 7 月
   3            张波               4,285,700       8.5714   净资产折股
                                                                            29 日

                                                                         2020 年 7 月
   4           喻辉洁              2,142,850       4.2857   净资产折股
                                                                            29 日


        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                                             2020 年 7 月
   5                               3,312,300       6.6246   净资产折股
          中心(有限合伙)                                                  29 日




        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                                             2020 年 7 月
   6                               5,001,950      10.0039   净资产折股
          中心(有限合伙)                                                  29 日




        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                                             2020 年 7 月
   7                               4,633,900       9.2678   净资产折股
         理中心(有限合伙)                                                 29 日




        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                                             2020 年 7 月
   8                               7,143,000      14.2860   净资产折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 日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                                             2020 年 7 月
   9                               2,250,000       4.5000   净资产折股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 日




        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
                                                                         2020 年 7 月
  10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250,000       2.5000   净资产折股
                                                                            29 日
            (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000     1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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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04.8939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本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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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需要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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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之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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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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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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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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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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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此类担
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不足 5 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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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
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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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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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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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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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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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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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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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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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利润分配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
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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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
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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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监事候
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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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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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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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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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
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〇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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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除出现本章程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〇八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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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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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七)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注
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五)管理层收购;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及认为必要
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及向董事会提议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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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中本章第一节关于董事
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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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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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上述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
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审批,并授权总经理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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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提议时或者出现《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
式确认。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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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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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均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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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
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
较长时(3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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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除法律及本章程规定以外,不得无故解除监事的职务。监事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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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提前 10 日通知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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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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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
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若公司最近连续 2 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本年度进行的现
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期初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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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若公司未分配利
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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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
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
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
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
润分配提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
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
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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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
润分配调整计划。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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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并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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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
证监会与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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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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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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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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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八条 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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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
“达到”,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
“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按本章程规定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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