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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易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6-21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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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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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上述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
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如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

     第九条 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所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并授权总经理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审批。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节    董事及独立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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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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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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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节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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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经董事会明确授权
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专门意见,或就专门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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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传真等章程规
定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
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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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三十三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未兼任董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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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一节   委托出席

     第三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三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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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节    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
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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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节   回避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董事需回避表决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节   特殊情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
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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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
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节   会议的记录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五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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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达到”,均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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