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06-21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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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
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
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
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的管理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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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
露信息。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必
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不少于”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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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说明
暂缓披露的时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故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属于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故申请豁免披露;
和依据
□其他(请注明):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是 □否
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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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 登记部门
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 知情人姓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
所属单位 知情人职务 证件号码
号 名 时间 地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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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
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