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必易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2022-08-30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2]0012365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101482022310034484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报告名称: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报告文号: 大华核字[2022]0012365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其他鉴证业务
报告日期: 2022 年 08 月 25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8 月 26 日
张媛媛(440300080198),
签字人员:
肖梦英(110101480010)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截止 2022 年 5 月 22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1-3
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二、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1-2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2]0012365 号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
微公司)编制的截止2022年5月22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编制专项说明是必易微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
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
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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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2]0012365 号鉴证报告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
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
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
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必易微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必易微公司截止 2022 年 5 月 22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必易微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
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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