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0-2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
平台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核
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26.23 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5.15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95,201.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23.79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077.79 万元,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904.8939
万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
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和其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承诺:
1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
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6、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2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波、喻辉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
7、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控制的卡纬特、凯维思、卡维斯特
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予以公告。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
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叶俊、林官秋,高级管理人员高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5
因而放弃履行。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官秋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同时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有
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55.15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
件。依照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原股份锁定期截 延长后股份锁定期
股东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持股方式
(股) 例(%) 止时间 截止时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
直接持有、
谢朋村 制人、董事长兼总 14,824,895 21.47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间接持有
经理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张波 直接持有 4,285,700 6.2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行动人、董事、副
6
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喻辉洁 行动人、副总经 直接持有 2,142,850 3.10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理、核心技术人员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凯维思 直接持有 5,001,950 7.24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企业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卡维斯特 直接持有 4,633,900 6.7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企业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卡纬特 直接持有 3,312,300 4.80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企业
叶俊 董事 间接持有 3,005,862 4.35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董事、核心技术人
林官秋 间接持有 2,133,207 3.09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员
财务负责人、董事
高雷 间接持有 214,284 0.3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会秘书
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12,766,050 股,其通过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058,845
股。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