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波、喻辉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控制的企业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维思”)、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卡维斯特”)、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卡纬特”)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 公司董事叶俊、林官秋,高级管理人员高雷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26.23 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5.15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95,201.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23.7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077.79 万元,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挂 牌 上 市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为
6,904.8939 万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和其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
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6、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波、喻辉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控制的卡纬特、凯维思、卡维斯特
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予以公告。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
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叶俊、林官秋,高级管理人员高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官秋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同时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有
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55.15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
件。依照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原股份锁定期截止 延长后股份锁定期
股东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持股方式
(股) 例(%) 时间 截止时间
控股股东、实
直接持有、
谢朋村 际控制人、董 14,824,895 21.47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间接持有
事长兼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张波 董事、副总经 直接持有 4,285,700 6.2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理、核心技术
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喻辉洁 直接持有 2,142,850 3.10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实际控制人控
凯维思 直接持有 5,001,950 7.24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控
卡维斯特 直接持有 4,633,900 6.7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控
卡纬特 直接持有 3,312,300 4.80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制的企业
叶俊 董事 间接持有 3,005,862 4.35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董事、核心技
林官秋 间接持有 2,133,207 3.09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术人员
财务负责人、
高雷 间接持有 214,284 0.3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董事会秘书
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 12,766,050 股,其通过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058,845 股。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