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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易微: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波、喻辉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控制的企业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维思”)、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卡维斯特”)、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卡纬特”)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 公司董事叶俊、林官秋,高级管理人员高雷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26.23 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5.15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95,201.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23.7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077.79 万元,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挂 牌 上 市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为

6,904.8939 万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和其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

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6、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波、喻辉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控制的卡纬特、凯维思、卡维斯特

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

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公司予以公告。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

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叶俊、林官秋,高级管理人员高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

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官秋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同时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有

         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55.15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

         件。依照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原股份锁定期截止     延长后股份锁定期
股东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持股方式
                                         (股)        例(%)            时间               截止时间


            控股股东、实
                           直接持有、
 谢朋村     际控制人、董                14,824,895     21.47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间接持有
            事长兼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张波      董事、副总经    直接持有    4,285,700       6.2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理、核心技术
                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
 喻辉洁                     直接持有    2,142,850       3.10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实际控制人控
 凯维思                     直接持有    5,001,950       7.24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控
卡维斯特                    直接持有    4,633,900       6.7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控
 卡纬特                     直接持有    3,312,300       4.80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制的企业
  叶俊          董事        间接持有    3,005,862       4.35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董事、核心技
 林官秋                     间接持有    2,133,207       3.09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术人员
           财务负责人、
高雷                      间接持有     214,284      0.31    2025 年 5 月 25 日   2025 年 11 月 25 日
            董事会秘书

           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朋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 12,766,050 股,其通过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058,845 股。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