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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1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在深圳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
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基
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并以 3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14 万股。



                                         独立董事:郭建平、王义华、周斌
                                                        202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