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5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资料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
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客
观、独立的判断立场对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情况。2022 年度,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
二、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薪酬方案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
水平相适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
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的资格,所出具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其工作勤勉尽责,执业水
平良好。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保证
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亦未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能够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决策和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目前对公司及子公
司在 2023 年度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义华 郭建平 周斌
202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