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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康生物: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2-05-19  

                        证券代码:688046         证券简称:药康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2号)同意,公司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00万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202号验资报告,确认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00.00万元变更为41,000.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36,000.00万股变更为 41,000.00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2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

了变化,现拟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

更为《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以下 简称 “ 《上 市 规则》 ”)
  1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规 范 运 作 》( 以 下 简 称 “ 《 指
        范 运 作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于【核准日          第二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期 】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 月 24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2 年 3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2   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5,000 万 股 , 于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                      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币【】万元。                      41,000 万元。

        第九条……依据本章程,股           第九条……依据本章程,股东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4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人员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5                                     理人员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监、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 程的 规定, 设 立共产 党组
6       /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7
    发起设立时总股本 36,000 万股股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起设立
    份全部由 19 名发起人认缴。发起 时总股本 36,000 万股股份全部由 19



                                  3
     人各自认购的股份等相关情况如 名发起人认缴。发起人各自认购的
     下: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南京老 股份等相关情况如下:发起人姓名
     岩企业管理中心、南京砾岩企业 或名称:南京老岩创业投资合伙企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溪 业(有限合伙)、舟山砾岩企业管
     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自
     南京谷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贸区溪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伙 )、 南 京 星 岩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合伙)、浙江自贸区谷岩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自贸
                                       区星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    【】万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
                                       41,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9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 定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方
     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的除外: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其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4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 的集 中交易 方 式,或 者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条第一款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条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项 、 第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 第 ( 五 )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 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
11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以 上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5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日起十 日内 注销; 属 于第( 二)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个 月 内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 属 于 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入 ,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本 公 司 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12
     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票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 证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6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不按 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讼。
13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提起诉讼。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诉讼。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法院提起诉讼。



                                  7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
     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
     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
     制。

                                         第三十五条新增最后一款:公
                                     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14       /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15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书面报告。
                                     实发生 当日 ,向公 司 做出 书 面报
         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
                                     告。
     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



                                8
     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
     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
     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
     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
     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
     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16
     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9
     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害公司 利益 和其他 股 东的合 法权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 益,因违反规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应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7       /                                 删除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十二)审         第三十八条 ……(十二)审议
     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及超出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期经审 计总 资产百 分 之三十 的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项;
18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金用途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金额在人民币
         ( 十 六 )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
     划;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


                                  10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获得利 益等 法律法 规 规定事 项除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9       /                                 删除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 三 )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20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保;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


                                  11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所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担 保 情 程序, 擅自 担保或 怠 于行使 其职
     形。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新增(七)网络或
21       /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能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 效证件 或证
22
     证 明 ; 委 托 代 理 他 人 出 席 会 议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七条 ……(二)公司           第七十六条 ……(二)公司的
23   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变更公司的形式……                  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
     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
                                         应当充 分反 映中小 股 东意见 。董
     见。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24   股东大会表决。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制……
     积投票制……

25       第一百〇三条 ……(八)在           第一百〇二条……(八)在股



                                    12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构的设置;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提名, 聘任 或者解 聘 公司副 总经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26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员。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后新增一
                                         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27       /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28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



                                    13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29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露中期报告。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公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公积
     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30
     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据需要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31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

32       第一百五十八条 如公司实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


                                  14
     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33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34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传真、电子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邮件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送。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新增 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35       /
                                       公告, 视为 所有相 关 人员收 到通
                                       知。

                                           新增 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 会的 会议通 知 ,以专 人送
36       /
                                       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
                                       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新增 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
37       /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


                                  15
                                     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新增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38       /
                                     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之一
                                     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签收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件投递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机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五个工作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的,以短信回复或通话确认为送
                                     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起
39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自发出电
     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
     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
                                     日期; 公司 通知以 公 告方式 送出
     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
                                     的,第 一次 公告刊 登 日为送 达日
     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期,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收到通知。
     登日为送达日期,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指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公司选取至
     披露报刊的一份或多份、上海证
                                     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40   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其他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
                                     信息的媒体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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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合并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
 41     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
        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 因解散:
 42     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现……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
                                         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43         /
                                         章程细 则不 得与章 程 的规定 相抵
                                         触。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

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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