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药康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20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1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曾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2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的披露情况;

    (十一)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



                                  3
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

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

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

达会议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

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

                                     4
险的,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炒作

股价、发布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训和

资格考核,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

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

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

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提出。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6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