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康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20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1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曾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2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的披露情况;
(十一)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
3
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
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
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
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
达会议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
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
4
险的,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炒作
股价、发布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专业培训和
资格考核,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
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
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
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提出。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6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