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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康生物:《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0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集
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
传播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所取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
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转让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做出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十六)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交
所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 司 应 当 做 好 其 所 知 悉 的 内 幕 信 息 流 转 环 节 的 内 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
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
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上交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各个关键时间节点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
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
相关内容。上交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可调取查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交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进行
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并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并积极配合
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的处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擅自
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以
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
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过”、“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2.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3.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格式)

    4.公司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
附件一: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
                      证件            联系   与本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证券
序号   情人姓名/             位和职                                                                                       登记人
                      号码            电话   司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账户
           名称               务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事项策划决策关键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                            参与机构和   登记
序号                         时间         地点                                商议、决议事项                            登记人
             节点                                      式        和人员                             人员签章处   时间




注:
1.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一般分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经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
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6.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
为违约。

    7.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为此,我公司依照《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制度》的规定,特提醒已提前知悉本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于我
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有关数据、信息等对外泄露。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我公
司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书面通知我公司。如因泄露该信息给我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提出赔偿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将合并处罚。情节严重、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或影响的,我公司同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的权利。

    请各获悉内幕信息的相关知情人能对我公司工作给予谅解和支持。

    特此告知!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