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药康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10-31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

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

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

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

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2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实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