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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3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苏集萃药康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实施首次授予,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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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并同意以 15.0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鹃、余波、肖斌卿
                                                          202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