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22-05-31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27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光华芯”)
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新
增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光研
究院”)作为募投项目“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和“研发中心
建设”的实施主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 号),公司获
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90.0000 万股,发行价
格为 80.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3,912.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20,295.08 万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53,616.92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37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
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拟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额 入金额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
1 59,933.25 59,933.25
能扩充项目
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
2 (VCSEL)及光通讯激光芯片产 30,504.81 30,504.81
业化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365.51 14,365.51
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34,803.57 134,803.57
三、新增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之“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以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将新增全资子公司激光研究院为以下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
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后)
前)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
1 长光华芯 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
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长光华芯 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
激光研究院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W61EQ51
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 189 号科技城工业坊 A 区 2 号厂房-
注册地址
102、2 号厂房-2-203
法定代表人 闵大勇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光电器件及系统的研发、开发、封装、销售;并提供相关技
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股权结构 长光华芯持有其 100%的股权
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全资子公司激光研究院提供所需资金,专项用于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借款时间
和额度将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激
光研究院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激光研究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激光研究院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
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
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
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内部往来
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时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
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
(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