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05-31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苏州长光华
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
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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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
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
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 1)《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
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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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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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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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情人档案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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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职务/岗位 知悉时间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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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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