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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光华芯: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2-06-17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58,202,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220%。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数为 6 人,代表
股份 58,197,0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9182%,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 人,代表股份
5,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3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
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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