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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芯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5-17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
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
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3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因故无法
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定期报告
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5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二)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8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本制度所称“交易”系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
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
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10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11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决议。
                             第四节    其他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上述规定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
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在特殊情况下,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安排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12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
 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
 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13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
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14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资料保管及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股东、董事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
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
即时签字。
    第六十六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
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
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16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
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八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管理。非经
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
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
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负责人为各单位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
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保密管理及对外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
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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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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