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瑞: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6-2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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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思科瑞 指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本次发行 指
科创板上市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战略配售方案》 指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
《专项核查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银河源汇 指 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
银河金汇 指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
指 银河金汇思科瑞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
《银河金汇思科瑞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 指
合同》(合同编号:(JH)YHJH-2022-05)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科 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 办法
《实施办法》 指
(2021 年修订)》(上证发〔2021〕7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承销指引》 指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上证发〔2021〕
77 号)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
《承销规范》 指
〔2021〕213 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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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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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473 号
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银河证券的委托,作为银河证券承担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配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
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
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保证的有效的事实和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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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保荐机构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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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9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 2021 年第 91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首发)。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思科瑞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15 号),同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依法经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二、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本次参与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以下两方: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
构的全资子公司银河源汇,发行人已与银河源汇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2、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金
汇思科瑞资管计划,发行人已与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银河金汇签署战略
投资者配售协议。
本次参与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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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河源汇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源汇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银河源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XQXX
法定代表人 吴李红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31 楼 3104 室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
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实业
经营范围 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源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源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
主体,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银河源汇系银河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关系之外,银河源汇、银河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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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源汇系银河证券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银河证券持有其 100%的股权,银河证券系银河源汇的控股股东。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银河源汇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银河源
汇作为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银河证券将其自营
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银河源汇全面承担,银河源汇的合规与风险
管理纳入了母公司银河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7 年 5 月 18 日,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三
批)》,银河源汇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银河源汇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
符合科创板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及岀资
能力。
2、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规定的跟投比例和数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投资方
向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信托、委贷等杠杆配资情形。
4、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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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
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知晓并确认遵守上述承诺内容,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
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金汇提供《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银河金汇思科瑞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2 年 4 月 13 日
募集资金规模 6,185.60 万元
管理人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备案编码 SVM180
产品备案时间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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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到期日期 2027 年 4 月 13 日
实际支配主体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2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
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
250 万股,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2022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
略配售具体方案的议案》,确定了本次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
金额、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
3、参与本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专项核查报告》,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的具体认购信
息如下:
实际缴款
参与人姓 持有资管
序号 所在公司 职务 员工类别 金额(万
名 计划比例
元)
1 张亚 发行人 董事长 核心员工 1,985.60 32.10%
2 马卫东 发行人 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 9.70%
江苏七维测试技
江苏七维测试技
术有限公司总经
3 王萃东 术有限公司(发行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 9.70%
理,同时担任发
人全资子公司)
行人副总经理
4 杜秋平 发行人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 9.70%
5 吴常念 发行人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 9.70%
6 舒晓辉 发行人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600.00 9.70%
7 孔令丰 江苏七维测试技 销售总监 核心员工 600.00 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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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款
参与人姓 持有资管
序号 所在公司 职务 员工类别 金额(万
名 计划比例
元)
术有限公司(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
江苏七维测试技
8 施明明 术有限公司(发行 技术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3.23%
人全资子公司)
9 涂全鑫 发行人 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200.00 3.23%
西安环宇芯微电
10 王海鸿 子有限公司(发行 总经理 核心员工 200.00 3.23%
人全资子公司)
合计 - 6,185.60 100.00%
4、战略配售资格
江苏七维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环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发行人核心员工的认定依据为:在发行人或全
资子公司江苏七维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环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
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员工。经核查,上述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员工,马卫东、王萃东、杜秋平、吴常念、舒晓辉、涂全鑫为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其余为发行人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各份额持有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亚、
马卫东、杜秋平、吴常念、舒晓辉、涂全鑫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王萃
东、孔令丰、施明明分别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七维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
劳动合同,王海鸿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西安环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
同。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其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本所律师认为,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
具备通过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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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九条和《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
定。
5、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资管合同》“第四节 合同当事人”之相关约定,
管理人按照资管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此专项计划的
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银河金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银河金汇。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参与人分别出具的承诺,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用于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其自有资金。
7、限售安排及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管理
人银河金汇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为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对思科瑞战配资管计
划的投决策安排、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实
施安排、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的独立运营,均有实际支配权;
2、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备案;
3、参与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4、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
的自有资金出资,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5、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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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思科瑞战配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9、本公司与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
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和本所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5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符合《实施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银河
源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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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为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承销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3、参与数量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银河源汇拟跟投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
即不超过 125 万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金汇
思科瑞资管计划认购比例拟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 250 万股。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75 万股
(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符
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不参加本
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的股票数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股票数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承销指引》第十八
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主要内容的规定。
5、限售期限
银河源汇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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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的限售期限符合《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关于参与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
有期限、《承销指引》第十九条关于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持有期限的
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
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银河源汇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相关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源汇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银河源
汇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银河
源汇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二十四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银河金汇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相关战略投资者配
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签署劳动合同;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银河
金汇;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银河金汇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
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银河源汇和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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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资格,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
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核查
报告》、银河源汇出具的《承诺函》、银河金汇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相关配售协
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银河证券向银河源汇、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配售
股票不存在以下禁止性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投资者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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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向战略投资者银河源汇、金汇思科瑞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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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刘 继 孟令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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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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