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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0-09-0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莱伯泰科                                    股票代码:68805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LABTECH INSTRUMENTS CO.,LTD.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China Merchants Securities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本公司”、“发
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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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报告期指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交所主板新股
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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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流通股为 1,546.345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变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分类代码:C40),截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68
倍。本次发行价格 24.80 元/ 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摊薄后市盈率 27.15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重大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1、“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2019 年末至 2020 年上半年,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重大传染性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新冠疫情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如下:

     由于新冠疫情突发,全国多个省市先后启动一级响应,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
商、主要客户延期复工,相比正常进度有所延后,2020 年上半年公司的采购、
生产、销售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采购方面,受疫情影响,公司 1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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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供应运输时间加长、运输成本有所增加,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产生了一定
程度的影响,产品的生产进度相较正常进度有所延后。销售方面,下游最终用户
类型主要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第三方检测等,该类最终用户复工
时间相对较晚,导致公司 1 季度销售订单下降。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
未履行完毕的在手订单金额约 1.05 亿元。

     2020 年 1-6 月,根据公司经审阅财务数据,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3,745.98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7.1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2,110.73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8.33%。2020 年 1-6 月,公司自产产品产
量和销量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 20.80%和 14.45%;代理产品采购量和销量分别较
去年同期下降 8.43%和 36.19%。

     目前国内市场正随着国内疫情的缓解而逐步恢复,但随着国际疫情的发展,
公司的出口业务受到影响,因此,预计此次疫情对公司全年业绩会产生一定程度
的负面影响。

     鉴于目前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疫情的变化可能会对国内外
防控形势和公司的生产销售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因此提示投资者关注疫情对于公
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

     2、2020 年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下游行业客户出现不同程度的停工停产,
对公司上半年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和销售,随着
国际疫情的发展,公司的境外采购和销售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如前所述,根据公司 2020 年 1-6 月经审阅财务数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
去年同期下降 17.1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
年同期下降 18.33%。如新冠疫情持续发展或者出现反复,则可能导致公司 2020
年全年业绩发生下滑的风险。

     3、代理业务变动风险

     公司与 Milestone 等国外先进生产企业开展长期合作,在国内代理其生产的
微波系列产品、测汞仪等产品。2017 年-2019 年,公司代理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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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比重分别为 40.33%、33.33%和 34.65%,代理产品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
重分别为 36.87%、32.74%和 32.37%。代理产品收入和毛利占比均较高,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具有较大影响。

     如发生以下情形,将会对公司的代理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1)如果由于某些因素公司与国外生产厂商的代理协议解除,将对公司代
理业务的规模和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2)如果国外生产厂商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协议要求保证代理产品的供应
量或品质,将对该代理业务在国内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3)如果国外生产厂商提高代理产品的采购价格,将会影响代理产品在国
内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影响公司的代理业务量及获利空间;

     (4)如果国外生产厂商在中国市场增加其他的代理商,将会加剧公司相关
代理业务的市场竞争,从而对公司代理业务开展和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5)其他不可预见的各种因素导致代理业务发生变化。

     上述情形的出现都可能会影响公司代理产品的收入、销量、毛利率等,从而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风险

     相较于德国 LCTech 公司、美国 J2 SCIENTIFIC 公司、日本岛津公司、美国
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等国际知名仪器仪表厂商,公司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研
发实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面临与该类国际厂商的直接竞争。同时,在高端实
验分析仪器领域,我国的进口依存度仍然较大,近年来产业政策的扶持、旺盛的
下游市场需求驱动我国仪器仪表行业快速发展,参与企业逐步增加,大型跨国企
业利用技术资金优势不断向国内市场渗透,市场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

     2017 年-2019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1.91%、48.22%、46.13%,
报告期内呈现小幅下滑趋势。如果竞争对手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加大市场推广
力度、采取更为激进的定价策略,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份额降低,竞争加剧导致
公司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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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5、市场开拓风险

       在产品应用方面,公司的产品应用领域较为广泛,涵盖食品检测、环境监测
(水、空气、土壤检测)、农产品检测、商品检验、生命科学及药物检测、医疗
健康、材料分析、太空及海洋探测等众多领域,最终客户类型包括政府机构、科
研院所、高等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医疗机构等,最终用户较为分散。公司主
要产品具备使用周期较长等特点,同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受财政预
算的约束性限制较强,因此,同一客户重复购买同一类型产品的时间周期性相对
较长。

       在业务模式方面,公司的最终用户较为分散,因此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主
要以各地的贸易类客户和经销商合作进行市场开拓为主,以直接开拓最终用户为
辅。

       若公司新产品研发进度跟不上下游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在新领域及新客户
的拓展上未能达到公司的预期效果、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和贸易类客户的合作关系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出现重大变
动,都可能对公司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盈利能力
和盈利水平。

       6、土地及房产变卖风险

       公司将其京顺国用(2013 出)第 00171 号土地使用权和 X 京房权证顺字第
304193 号房屋所有权设置了抵押权,用于银行借款额度的抵押担保。如果发行
人未来经营出现不利变化,现金流情况恶化,导致贷款违约,发行人将面临被债
权人主张担保债权而导致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被折价抵偿或拍卖、变卖的风
险。

     (二)技术风险

       1、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如果出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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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申请失败、核心技术泄露、知识产权遭到第三方侵害盗用、第三方对公司知识
产权提出诉讼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仪器仪表行业对专业人才和技术需求与日俱增,行业
内人才竞争也日趋激烈,公司若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人员的引进、培养,不能
不断完善对研发人员的激励,则不能排除无法招募或挽留优秀研发人才的风险,
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3、研发失败风险

     实验分析仪器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保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以实现技
术不断推陈出新是行业内企业竞争的关键所在。实验分析仪器涉及精密机械、计
算机技术、分析化学、自动化技术、材料化学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新产品的研
发具备周期长、投入资源大、研发难度较高、涉及专业领域较多等特点。如果公
司出现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重大研发项目未能如期取得突破、关键
研发岗位出现人才大量流失、核心技术泄密、研发投入不足等情况,则可能导致
公司部分研发项目失败的风险,从而失去技术优势,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三、内控和管理风险

     1、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高度控制的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克先生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 54.62%的股份,实
际控制发行人 81.59%的股份,按照本次公开发行 1,700 万股普通股股票计算,发
行后,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40.76%,实际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60.89%,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股权比例较高。

     胡克先生作为公司的创立者和实际控制人,长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
理,对发行人的生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通过
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和生产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可能
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所引致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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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跨境经营风险

     为促进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发行人分别在美国和香港地区设立了子公司。
同时公司也将面临境内外复杂的经营环境、中美贸易摩擦等复杂的国际环境,如
果相关国家或地区有关于公司监管、外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或税收管理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对公司的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
响。另一方面,跨境经营协调生产和销售都将增加公司的管理难度。随着公司境
内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也将给
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3、公司业务扩张带来的风险

     2017 年 1 月公司收购莱伯泰科建设 55%的股权;2018 年 12 月,CDS 购买
了美国大型企业 3M 公司旗下的 Empore 品牌固相萃取产品生产设备及相关技术。
发行人需对所收购的资产或主体在经营管理、产品结构、人员配备、技术研发、
销售渠道、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整合,如果整合结果不理想或相关资产未能实现
预期盈利,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实验分析仪器行业产品种类众多、应用行业广泛,而大部分实验分析仪器生
产商提供的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很难完全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且实验分析仪
器制造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涉及多个专业技术领域。企业在不同细分领
域进行业务拓展时需要企业具备雄厚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经验积累,如果仅依靠
企业自身的积累达到业务扩展的目的不但成本高且耗时长。因此,公司依靠自主
研发进行业务扩张的同时,未来仍将可能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整合本行业中不同
业务领域的优秀企业以达到快速扩大业务规模的目的。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对被收
购公司在业务、技术、管理、文化等方面进行有效整合,收购兼并将不能达到预
期效果,从而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未来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为压缩机组、箱体、铝板、石墨、电机、控制器、
PP 板以及各类泵等,其中部分原材料需上游厂商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定制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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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报告期内公司自产实验分析仪器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为 79.88%、80.45%和 82.57%。原材料价格以及
原材料供应情况不可避免会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如果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上涨、原材料的供应无法保证及时充足,或定制的原材
料不能达到公司生产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
影响。

     2、发行人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享
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8]116 号)的规定,公司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此外,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70 号)的规定,公司安置残疾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2、增值税

     报告期内,公司自行开发并销售的软件收入超过 3%部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出口产品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影响金额               344.96           424.22         284.45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影响金额               148.71            46.49          66.96
安置残疾人员优惠政策的影响金额             2.31           1.23           1.1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金额             153.30            94.59          87.59
税收优惠金额合计                       649.28           566.53         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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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7,366.23        6,992.72       6,276.13
税收优惠占比                            8.81%           8.10%          7.01%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的情况,但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利润水平仍有一定的影响。若上述税收优惠和政府补
贴政策出现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存在一定规模的进出口业务,境外采购主要以美元和欧元计价,对外销
售视客户需求而采用人民币计价或外币计价。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
汇兑损失分别为 98.55 万元、58.01 万元和-57.20 万元,绝对额分别占同期利润总
额的 1.57%、0.83%和-0.78%。如果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出现对公司不利的变化,
那么会对公司的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4、应收账款增加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733.58 万元、
4,715.14 万元和 5,394.99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8.49%、13.47%和
14.18%。其中,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同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85.37%、92.26%和 81.29%。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但呈现逐步上升的趋
势。未来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增加,如果发生重大不
利或突发性事件,也会造成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

     5、存货管理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103.11 万元、
9,632.44 万元和 8,962.38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13%、22.57%和 19.93%。
公司存货种类较多,且部分存货需要从国外采购,供应商供货周期和海外运输时
间均较长。报告期末,公司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高,并有可能随着公司经营规
模的扩大而进一步增加。较高的存货余额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如果存货管
理不善,则可能降低公司经营效率,同时带来存货跌价风险,使公司面临一定的
经营及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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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商誉减值风险

     2015 年,发行人收购了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公司 CDS Analytical, LLC 的绝
大部分资产及业务,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2017 年,收购了莱伯泰科建
设 55%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商誉余额为 2,068.98 万元。
如果未来上述收购经营状况不达预期,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
目、实验分析仪器耗材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
的建设周期,且项目建成后将扩大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这一方面对公司在具
体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设置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
加大对相关人员的招聘和管理等工作力度。这将增大公司运营管理的难度和复杂
程度,从而使募投项目的实施与运营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由于项目从实施到达
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公司面临着技术进步、产业政策变化、市场变
化等诸多不确定风险,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新
增产能无法按照预期实现销售等情况,从而导致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
险。另外公司为提高生产能力、提升生产工艺水平,此次募投项目规划中进行了
较大金额的设备投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增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募投
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覆盖新增的折旧等成本,也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
负面影响。

     2、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新建设项目需经历建
设、投产和市场推广等时间周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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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达到该项目达产年份的预期效益,由此可能导致在本次发行后的一段时间
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3、股市变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自身经营状况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受
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周边资本市场波动、本土资本市场供求、
市场心理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存在波动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
本公司股票时,应关注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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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
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
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89 号文)
批准。根据该决定书,公司股本为 6,7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546.3455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莱伯泰科”,证券代
码为“68805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莱伯泰科

     (四)扩位简称:莱伯泰科仪器

     (五)股票代码:68805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700 万股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463,45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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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536,545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37%。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发行数量为 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招商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管理咨询公司、LabTech Holdings、兢业诚成限售期 36 个月,其余股东宏景
浩润、WI Harper 限售期限为 12 个月。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
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 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股票
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月的账户数量为 344 个,所持股份数量为 686,545 股,
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9%,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5%。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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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科创板上市规则》2.1.2 条“预
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
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中第(一)项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价格 24.80 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 6,700 万股测算,公司预计市值
不低于 10 亿元;
     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分别为 5,475.99 万元、6,119.73 万元, 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
指标上市标准。

     综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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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eijing LabTech Instruments Co., Ltd.

     3、注册资本:5,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6,7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胡克

     5、成立日期:2002 年 1 月 8 日

     6、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7、经营范围:生产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室应用软件、远程监
控系统软件;研究、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室应用软件、远程监
控系统软件;自有实验室解决方案和实验室技术的转让;实验室内部设计与制作;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维修服务;销售自产产品;零售和维修仪器仪
表;零售计算机及实验室管理软件和仪器仪表的应用软件

     8、主营业务: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洁净环保型实验室解决
方案的实施

     9、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分类,本公司
所处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分类代码 C40)。

     10、邮政编码:101312

     11、电话号码:010-80492709

     12、传真号码:010-80486450-8501

     13、互联网网址:www.labtechgroup.com

     14、电子邮箱:zqtzb@labtechgroup.com

     15、董事会秘书: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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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咨询
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直接持有莱伯泰科 48.354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管理
咨询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1 月 2 日
注册资本                       4,7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418.00 万元
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1 层商务单元 1132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1 层商务单元 1132
                               兢业诚成持股 66.54%,JCHBOSTON,LLC 持股 13.42%,Earl R.
股东构成                       Lewis 持股 7.35%,CLGLBOSTON,LLC 持股 7.20%,郭华唯持
                               股 4.60%,Barbara D. Lewis 持股 0.89%
                               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电
营业范围                       脑图文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对发行人投资控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从事其他业务

     胡克通过发行人股东兢业诚成持有发行人 1%的股份,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
管理咨询公司持有发行人 32.17%的股份,通过发行人股东 LabTech Holdings 持
有发行人 21.45%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54.62%的股份。胡克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胡克,男,中国国籍,有美国永久居留权,1956 年 11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
学历。本公司创始人,2009 年入选“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同年被聘为“北
京市特聘专家”。1982 年 7 月至 1985 年 3 月,任湖南地矿局 402 地质队助理工
程师;1985 年 4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广西大学化学系助教;1987 年 7 月至 1992
年 5 月,任美国欧姆斯国家实验室研究助理;1992 年 6 月至 2003 年 2 月,历任
美国热电佳尔-阿许公司(TJA 公司)首席研究员、产品经理、国际经理、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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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区总经理;2003 年 5 月至今,任 LabTech Holdings 董事长;2007 年 2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科技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工程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2011 年 5 月至今,任工程公司执行董事; 2011 年 8 月至今,任莱伯泰
科香港董事;2011 年 10 月至今,任莱伯泰科美国董事长、CEO、总裁;2014 年
11 月至今,任科技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兢业诚成执行
董事;2015 年 9 月至今,任 CDS 公司总裁;2017 年 1 月至今,任莱伯泰科建设
董事长;2018 年 1 月至今,任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 2002 年 1 月至今,任莱伯
泰科董事长、总经理。

     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胡克通过管理咨询公司持有莱伯泰科 24.01%的股份,通过发
行人股东 LabTech Holdings 持有莱伯泰科 16.01%的股份,通过兢业诚成持有发
行人 0.75%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莱伯泰科 40.77%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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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3 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1              胡克                 董事长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2              于浩                  董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3             于晓峰                 董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4             丁明玉                 董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5              武沂                独立董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6             祝继高               独立董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7             孔晓燕               独立董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1             王争奇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2             马宏祥                  监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3             王晓丽              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1            胡克                   总经理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2            于浩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3           黄图江                副总经理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4           邓宛梅                副总经理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5           丁良诚                副总经理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6           刘海霞                人事总监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8 名,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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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胡克                                董事长、总经理
          2                  黄图江                                      副总经理
          3                  邓宛梅                                      副总经理
          4                  丁良诚                                      副总经理
          5                  张晓辉                            莱伯泰科美国高级研究员
          6                    王淼                                CDS 公司总经理
          7              Zhimang Gu                              莱伯泰科美国总经理
          8                  谢新刚                                      研发经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间接持有                                                   锁定期
                                      直接                                                 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发行人     间接持股公司           合计
                                      持股                                                 比例
                                               股份
                                                         管理咨询公司、
 1      胡克     董事长、总经理        -     2,731.027   LabTechHoldings      2,731.027   40.76%        36 个月
                                                         ,Inc.、兢业诚成
                 董事、董事会秘
 2      于浩                           -      189.365         宏景浩润        189.365     2.83%         12 个月
                 书、财务负责人
 3     王争奇     监事会主席           -       12.705         宏景浩润           12.705   0.19%         12 个月
 4     马宏祥         监事             -       31.735         宏景浩润           31.735   0.47%         12 个月
 5     黄图江       副总经理           -        58.19         宏景浩润           58.19    0.87%         12 个月
 6     邓宛梅       副总经理           -        58.19         宏景浩润           58.19    0.87%         12 个月
 7     丁良诚       副总经理           -        47.63         宏景浩润           47.63    0.71%         12 个月
 8     刘海霞       人事总监           -        47.63         宏景浩润           47.63    0.71%         12 个月
 9     张晓辉     核心技术人员         -        22.22         宏景浩润           22.22    0.33%         12 个月
 10    谢新刚     核心技术人员         -        7.645         宏景浩润           7.645    0.11%         12 个月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股情况
       如下:
                                                         2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股

                      与董事、监
序                    事、高级       直接       间接         间接持股                间接持
         姓名                                                               合计               锁定期
号                    管理人员       持股       持股           公司                  股比例
                        的关系
                                                        JCHBOSTON,LLC、管
                      胡克之配
1     DongLingSu                      -          5.41      理咨询公司、      5.41    0.08%     36 个月
                          偶
                                                          LabTechHoldings
                                                        JCHBOSTON,LLC、管
2       JingHu        胡克之子        -      267.68        理咨询公司、     267.68   4.00%     36 个月
                                                          LabTechHoldings
                                                        JCHBOSTON,LLC、管
     Christophersun
3                     胡克之子        -      267.68        理咨询公司、     267.68   4.00%     36 个月
         anHu
                                                          LabTechHoldings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1.00%的股份,是
      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司名称                       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5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700 万元
      实收资本                       7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于浩
      注册地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B 区安庆大街 6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 B 区安庆大街 6 号
                                     于浩 34.434%;黄图江 10.582%;邓宛梅 10.582%;丁良诚
                                     8.656%;刘海霞 8.656%;马宏祥 5.767%;张晓辉 4.042%;朱
      股东构成
                                     彬 3.852%;宝红玉 3.852%;王争奇 2.315%;胡建文 2.315%;
                                     田春明 2.173%;马忠强 1.387%;谢新刚 1.387%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
      营业范围                       示;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
      主营业务                       对发行人进行投资管理

                                                        2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宏景浩润是发行人管理人员的持股公司,不从事其他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宏景浩润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于浩                             241.0368               34.434%
      2                        黄图江                              74.0748               10.582%
      3                        邓宛梅                              74.0748               10.582%
      4                        刘海霞                              60.5930                 8.656%
      5                        丁良诚                              60.5930                 8.656%
      6                        马宏祥                              40.3711                 5.767%
      7                        张晓辉                              28.2958                 4.042%
      8                        宝红玉                              26.9634                 3.852%
      9                          朱彬                              26.9634                 3.852%
     10                        王争奇                              16.2028                 2.315%
     11                        胡建文                              16.2028                 2.315%
     12                        田春明                              15.2136                 2.173%
     13                        马忠强                                  9.7075              1.387%
     14                        谢新刚                                  9.7075              1.387%
                        合计                                      700.0000              100.000%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37%,发行后总股本为 6,700 万股,发
  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一、限售流通股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417.7000       48.35%   2,417.7000      36.09%
    询有限公司
LabTech Holdings,Inc.   1,611.8000       32.24%   1,611.8000      24.0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50.0000       11.00%        550.0000    8.21%
    问有限公司
WI Harper Fund VII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70.5000        7.41%        370.5000    5.53%
Hong Kong Limited
                                                  2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万股)                     (万股)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0.0000      1.00%           50.0000      0.75%
    务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            -         85.0000      1.27%
        司
  网下限售账户                      -            -         68.6545      1.02%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1,546.3455      23.08%                          -
         合计            5,000.0000     100.000%       6,700.0000     100.00%

        注:上述表格中持股比例加总数与合计数不一致、出现尾差时,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1                                       24,177,000                 36.09
                有限公司                                                                 月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2       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            19,823,000                 29.59
                                                                                     月/12 个月
          证券专用账户(注)
          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问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
  3                                        5,500,000                 8.21
                有限公司                                                                 月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
  4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850,000                   1.27
                                                                                         月
          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5                                        500,000                   0.75
                有限公司                                                                 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6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20,100                  0.03                 -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7                                          20,100                  0.03                 -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8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18,090                  0.03        2,010 股限售 6 个月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9                                   18,090              0.03         2,010 股限售 6 个月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市壹号职业年金计
 10                                  18,090              0.03         6,030 股限售 6 个月
             划-交通银行
合计               -               50,944,470               76.06              -

       注:因登记原因,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涉及 2 位股东,分别为

LabTech Holdings, Inc.(持有 1,611.80 万股)和 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持

有 370.50 万股)。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起补登记申请,

将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登记到相应股东证券账户名下。其中,LabTech

Holdings, Inc.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 为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七、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 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37%。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发行数量为 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招商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即 85 万股,参与战略配售金额
为 2,108.00 万元。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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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700 万股。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8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8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0.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7.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7.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37 倍(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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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91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47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42,160.00 万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对发行
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XYZH/2020BJA20751)。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止,贵公司通
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24.80 元,募
集资金合计 421,600,000.00 元。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及承销协议,贵公司共应支付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35,000,000.00 元。扣除以前年度已预付的保荐费后,贵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33,000,000.00 元后的余额
388,600,000.00 元已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存入贵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4,711.79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3,5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287.7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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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3                            律师费用                  398.11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1.51

    5                           发行手续费                  34.43

                               合计                        4,711.79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7,448.21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7,761 户。

十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 8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21,336,335,0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403.78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460,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02769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455,039 股,放弃认购数量 4,961 股。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690,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9,690,000 股,放弃
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96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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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利润
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期间公司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YZH/2020BJA20305)。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对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0BJA20745)。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
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以下数据均摘自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20BJA20305)和审阅报告(XYZH/2020BJA20745)的财务报表或根
据财务报表计算得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020 年 6 月 30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2017 年 12 月
         项目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总计                 448,487,646.08       449,621,497.79   426,785,443.90   362,191,982.60
其中:流动资产           351,199,972.33       351,070,652.83   346,628,293.14   277,523,762.12
非流动资产                 97,287,673.75       98,550,844.96    80,157,150.76    84,668,220.48
负债合计                  117,139,983.74      122,109,807.86   130,408,195.35   129,613,015.87
其中:流动负债            112,961,619.54      119,595,723.56   121,507,284.15   115,610,518.02
非流动负债                     4,178,364.20     2,514,084.30     8,900,911.20    14,002,497.85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30,620,757.32       326,732,367.90   295,621,541.43   231,946,754.89
少数股东权益                    726,905.02       779,322.03       755,707.12       632,211.8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31,347,662.34       327,511,689.93   296,377,248.55   232,578,9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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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38,766,338.39       380,518,492.49           350,055,212.06         322,081,855.06
营业成本           70,475,201.98       204,293,602.31           180,529,125.78         154,663,891.17
营业利润           25,977,575.13        73,513,753.66            63,967,892.80          62,669,211.30
利润总额           24,101,196.12        73,662,268.51            69,927,237.08          62,761,268.18
净利润             19,514,578.71        61,683,088.05            59,939,627.45          49,430,403.56
归属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         19,566,995.72        61,323,603.30            59,816,132.17          49,071,041.52
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10,015,545.39       51,554,762.06             43,916,869.10      54,767,722.39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1,275,520.29      -27,503,918.79               -934,798.06      -9,391,743.15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14,921,522.81      -22,315,433.30                         -     -43,500,000.00
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
                       -4,704,023.73           3,156,255.07          45,261,549.83      -2,095,351.04
物净增加额


四、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度 1-6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月/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                                3.11                  2.94              2.85             2.4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
                                     21.09%             17.19%               21.04%           30.47%
径)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26.12%             27.16%               30.56%           35.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1,956.70            6,132.36            5,981.61         4,907.10
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2,110.73            6,119.73            5,475.99         4,900.28
利润(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8.98%              6.79%               3.82%            4.30%
比例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20                  1.03              0.88             1.10
金流量


                                                   2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每股净现金流量                 -0.09           0.06          0.91             -0.04
基本每股收益                    0.52           1.23          1.20              0.98
稀释每股收益                    0.52           1.23          1.20              0.9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6.61           6.53          5.91              4.64
股净资产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81%         18.79%       22.84%            19.17%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投入/营业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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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保荐机构和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110902115910202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26660100100638935

发行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26660100100640009

发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020029221910006917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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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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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
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
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10-57601770

保荐代表人                                     张鹏、王黎祥

联系人                                            张鹏

联系方式                                       010-57601719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鹏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经济学学
士。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曾主持及参与的项目包括:日照港 IPO 项目、全聚
德 IPO 项目、西部证券 IPO 项目、万科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兰花科创非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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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金城医药 IPO、日科化
学 IPO、万讯自控 IPO、佳创视讯 IPO 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黎祥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经济学
硕士。199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0 年加入招商证券,曾主持及参与的
项目包括:恒为科技 IPO、法兰泰克 IPO、昇兴集团 IPO、腾信股份 IPO、金城
医药 IPO、天威保变配股、法因数控 IPO、蓉胜超微 IPO、万科定向增发、中远
发展增发、广州药业增发 A 股、农产品 IPO、云天化 IPO、深宝恒配股等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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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克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就本人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及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其他
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
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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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
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Labtech Holdings、宏景浩润、WI Harper
承诺如下:

     ①Labtech Holdings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
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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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②宏景浩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
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③WI Harper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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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
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其他股东兢业诚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
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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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
应调整。

     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
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
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
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
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
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3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务。

     3、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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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
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实际控制人减持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胡克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
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
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
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4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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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c)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本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
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发行人。”

     (三)其他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宏景浩润、Labtech Holdings、WI Harper
分别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
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
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

                                     43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3、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4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
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持有发行人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兢业诚成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
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
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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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3、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4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
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前提

     (1)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7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
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
益交给发行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
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
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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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核心技术人员,下同)等相
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
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18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
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应书面
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
持的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3 个月以内,以不低
于各自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的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
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4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或已履行
股价稳定义务但未达到效果的,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本公司将召开董
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并公告,同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
决。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
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若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连续 4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
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
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
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
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
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
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
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
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
追索权。

       (2)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且达到实施
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
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完毕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
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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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
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
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该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
董事、高级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
决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并按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
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
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
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
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上市后,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
体可自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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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郑重承
诺如下: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
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启动回购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并按照届时公布的购
回方案完成购回;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本公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
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自违反
相关承诺之日起,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应得
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本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公司
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克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郑重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
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并按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
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

                                    5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
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
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自违反相
关承诺之日起,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同意发行
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签
署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
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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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出具《关于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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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克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
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确认并承诺如下:

     “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审议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
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
不持有异议。”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克、控股股东管理咨询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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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
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若承诺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 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4.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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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就该等
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
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
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 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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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就该等
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
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
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
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
予以赔偿。

     4.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5.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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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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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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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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