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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莱伯泰
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0BJA20761”号《北
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
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经董
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
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
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
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