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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招商证券关于莱伯泰科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09-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北
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莱伯泰科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165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21,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7,117,924.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4,482,075.47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 伙 ) 审 验 并 出 具 《 北 京 莱 伯 泰 科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编 号
XYZH/2020BJA20751)。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北
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使用募集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万
序                    投资金额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元)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号                    (万元)
                                                第1年       第2年
     分析检测智能
                                                                       京顺义发改    顺环保审字
     化联用系统生
1                     18,890.44    18,890.44   3,007.24    15,883.21     (备)      [2019]0097
     产线升级改造
                                                                       [2019]88 号       号
         项目
                                                                       京顺义发改    顺环保审字
     实验分析仪器
2                      7,433.71    7,433.71    2,741.09    4,692.62      (备)      [2019]0098
     耗材生产项目
                                                                       [2019]87 号       号
                                                                       京顺义发改    顺环保审字
     研发中心建设
3                      9,629.70    9,629.70    4,904.63    4,725.07      (备)      [2019]0099
         项目
                                                                       [2019]89 号       号
       合计           35,953.85    35,953.85   10,652.96   25,300.90        -             -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7,117,924.53 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33,00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
     除,其他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4,117,924.53 元(不含增
     值税)。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金额为人民
     币 14,117,924.53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费用类别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元)           本次置换金额(元)

       1             保荐费用                    2,000,000.00                   2,000,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877,358.49                   2,877,358.49

       3             律师费用                    3,981,132.08                   3,981,132.08

       4           信息披露费用                  4,915,094.34                   4,915,094.34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44,339.62                       344,339.62

                    合计                        14,117,924.53                   14,117,924.53

           上述置换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
     XYZH/2020BJA20761 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止已用自筹资金
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4,117,924.53 元(不含增值税)。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
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XYZH/2020BJA20761 号《北京
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报
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经董事
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
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会计师认为:莱伯泰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
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莱伯泰科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止,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