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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基于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综
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全体
股东利益等情况而制定的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
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2020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良好,依据公司的财
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未发现本年度存在重大缺陷和重
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报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对《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
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
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六、关于对《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质和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
计职责。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
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
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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