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8-2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统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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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一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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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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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1)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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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
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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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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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 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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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 29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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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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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3)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
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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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4)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6)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
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
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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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报告上海证监交易所。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
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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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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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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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息的泄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 29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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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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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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