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02-24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0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
科”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莱纵横”)已完成清算注销,莱纵横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莱纵
横的股权比例承继莱纵横所持有的莱伯泰科全部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
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莱纵横不再持有莱伯泰科的股份,莱纵横全体合伙人
因承继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 4,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
6.2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接到股东莱纵横的告知函,莱纵横的清算注销已办
理完毕,莱纵横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莱纵横股权比例承继其所持有的
莱伯泰科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莱纵横在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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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
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清算注销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2-004)。
本次权益变动前,莱纵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1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莱纵横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莱纵横的全体合伙
人将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通过承继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16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1%。
莱纵横全体合伙人承继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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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莱纵横全体 性别 国籍 在莱纵横的持 对应股票承继 占公司总股本 担任莱伯泰科的职务
合伙人名称 股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
1 于浩 女 中国 34.4338 1,432,446 2.1380 会秘书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 黄图江 男 中国 10.5821 440,215 0.6570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 邓宛梅 女 中国 10.5821 440,215 0.6570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4 丁良诚 男 中国 8.6561 360,093 0.5375
人事总监
5 刘海霞 女 中国 8.6561 360,093 0.5375
维修工程师、监事
6 马宏祥 男 中国 5.7673 239,919 0.3581
高级研究员、核心技术人
7 张晓辉 男 中国 4.0423 168,160 0.2510 员
销售经理
8 宝红玉 女 中国 3.8519 160,240 0.2392
大区经理
9 朱彬 男 中国 3.8519 160,240 0.2392
运营总监、监事会主席
10 王争奇 男 中国 2.3147 96,292 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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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经理
11 胡建文 男 中国 2.3147 96,292 0.1437
无
12 田春明 男 中国 2.1734 90,413 0.1349
耗材部经理
13 马忠强 男 中国 1.3868 57,691 0.0861
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4 谢新刚 男 中国 1.3868 57,691 0.0861
合计 - - 100.0000 4,160,000 6.2090 -
注:若表格中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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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莱纵横全体合伙人承诺事项
(一)莱纵横全体合伙人在承继股份后,将继续履行莱纵横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
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
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
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
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
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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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
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①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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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
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就上述第(一)项中莱纵横作出的关于减持数量的承诺,其全体合伙
人特作出补充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全体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全体合伙人按照各
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分配该 1%份额。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全体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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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
分配该 2%份额。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分配该 5%份额。”
(三)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于浩女士,
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争奇先生,公司监事马宏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员黄图江先生、邓宛梅女士、丁良诚先生,公司人事总监刘海霞女士,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张晓辉先生、谢新刚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买卖的
相关规定。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持股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莱纵横已完成清算注销,
莱纵横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莱纵横股权比例承继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
交易过户手续。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
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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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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