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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04-2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

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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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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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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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

备项目见附件),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时间;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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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

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报送工作进行

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

少十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科创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

式泄露内幕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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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

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

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

以要求公司按照《规范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报送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证

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投资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证券投资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进行报备。;

    4、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范指引》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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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高比例转送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

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

     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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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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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

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

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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