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2022-04-2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传递到信息披露部门和有关人员,
并按照法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对外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发生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
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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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重大交易事项: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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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
裁。
(六) 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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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 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或者知悉债权人向
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9.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 万
元以上;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股东权益为负)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的;
12. 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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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
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
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1.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事项:
1. 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
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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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
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
会、监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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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
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以电话、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呈报董事会秘书处理。报告义务人同时应在两日内将
该重大事项的主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
资料,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违反报告义务,公司董事会有权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义务人将承担《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及时性对其上一级报告部门负责;发生应报告信息而未进行及时报告的或在报告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欠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有关责
任。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对该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甚至直接解除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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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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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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