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2022-04-2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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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完整,董监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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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
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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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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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公开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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