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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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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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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

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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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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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

对监督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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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国内公司的关注度;

    (六) 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七)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八)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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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

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

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

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

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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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

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

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

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

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

台。

    第三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并及时

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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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

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二) 经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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