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2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

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

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

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

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

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做到付款金额、付

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3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

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

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

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


                                       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

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