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
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此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
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7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
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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