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莱伯泰科:莱伯泰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基于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综
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全体
股东利益等情况而制定的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大股
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专项账户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不影响募
集资金的使用,未对募投项目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且已由公司自查及时发现并
整改完毕,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良好,依据公司的财
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未发现本年度存在重大缺陷和重
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报出《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对《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
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
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 2023 年与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及预计将要
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守了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并已按照公司的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对《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质和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
计职责。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2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
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办理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