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
定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
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一)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
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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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的前提条件
1、在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为负、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三)在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个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且公
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 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大于 5000 万元;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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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的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应指
派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
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及其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公
司利润分配事项交流互动的相关情况。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与变更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
划。重新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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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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