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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莱: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3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
下进行,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自 筹 资 金 的 鉴 证 报 告 》( 众 环 专 字
[2020]060091 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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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
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
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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