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12-03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金达
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或“公司”)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金达莱本次以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5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9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 25.8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782,96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3,321,134.9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众环验字[2020] 060019 号
《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情况详见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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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情况 金金额(万
(万元) 元)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
江西金达莱环 统一项目代 保股份有限公司研发
保股份有限公 码:2019- 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
1 25,847.19 25,847.19
司研发中心建 360122-77- 响报表的批复》(新
设项目 03-000465 环审批[2019]9
号)
江西金达莱环 统一项目代
环评备案号:
保股份有限公 码:2019-
2 2019360122000000 45,029.12 45,029.12
司运营中心项 360122-77-
83
目 03-000464
补充流动资金
3 - - 30,000.00 30,000.00
项目
合计 - - 100,876.31 100,876.31
三、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支付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9,963.89 万元(不含税),其中保荐人
(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7,871.06 万元
(不含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
423.38 万元,本次拟置换 423.38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用自筹资金实际预先支付各项发行费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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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募集资金中 自筹资金预先支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扣除金额 付
承销保荐费 7,965.40 7,871.06 94.34 94.34
审计验资费 660.38 141.51 141.51
律师费 754.72 122.64 122.64
信息披露费 476.42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
106.98 64.89 64.89
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合计 9,963.89 7,871.06 423.38 423.3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
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众环专字[2020]060091 号《关于江西金达
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款
项 423.38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金达莱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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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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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东方 吴晶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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