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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达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27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
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
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1
    (十)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
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其他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监管规
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
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
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
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
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
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
    第十五条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
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满足《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


                                     4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实施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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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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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
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管理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
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8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
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监事会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
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9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10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及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的具


                                     11
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部
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就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
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
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
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


                                    12
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确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
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中,应当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特
定机构或个人泄漏、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
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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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七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
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电子
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
关规定公开。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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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第七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
和/或本管理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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